湘西剿匪英雄歐陽興岱 80高齡領不到退休金


控告人:陽興代(又名歐陽興岱),男,84歲,土家族,沅陵技術幹部湖南省永順縣人,現住湖南省永順縣車坪鄉車坪村。身份證號:433127192911242613

被告人:

王桐林,男,(已死)原湖南吉省電廠廠長。
胡林吾,湖南省吉首市電業局。
鍾以魁,男,原湖南省吉首電業局人事科長。
王 華,男,年不詳,湘西自治州統戰幹部。

案由:曾在1958年整風該動中,由於是提出了一些改進工作的建方議,引起廠長王桐林的不滿,給我捏造「消亟亟怠工」,工作不負責任,造成停電事故經法院判處2年有期徒刑現冤假錯案,真相大白之後,仍長期不予平反昭雪。兒子歐陽盛葉,又在要求落實知青政策時被活活打死,兇手至今逍遙法外。

1、我於1949年9月18日起義後進入湘西剿匪,抗美援朝,後轉業回沅陵廠機修班工作,後任技術幹部,55年調吉首廠培訓學員,曾任該廠管委會付主任,56年榮獲湖南省勞動模範稱號,曾擔選州政協委員,參加過州人民代表大會。

因58年在整風運動中我提了一些改進工作的建議,廠長王桐林度生一些矛盾,他利用職權,對我打擊報復,誣陷我清極怠工,失職犯罪於1959年5月17日判處徒刑2年,刑滿釋放後,我又回電廠工作,但每月只發26元工資(扣發60元)共一年。

他們在文革期間又兇惡地揪鬥我,把我的右腳打傷致殘,並押送農村管制勞動,將我夫妻二人戴上反革命壞分子的帽子。文革後期我兒子歐陽威所要求落實知青政策,被鍾以鬼指使其科室人員,私設公堂,殘酷毆打,造成致死。

我不服判決和誣陷,經多年上訪申訴終於在《2005年12月(2005)吉刑再字第1號》判決我無罪,但原電廠人事科長鍾以魁,和州委統戰部幹部科長王華相互勾結,狼狽為奸,不落實文件。1998年11月12日他們兩次向州委督查室匯報材料,捏造一個並不存在的壞人「秦家詳」,說我為他「鳴冤叫屈」,以此荒唐的罪名,拒不給我昭雪平反恢復工作。

他們對1979年11月24日湘西自治州革命委員會《州革發(1979)122號文件》,當時說我判刑「有罪」不能落實,而現在正宣判沒罪,他們卻仍然污蔑我為「反革命壞份子」。

二、在2008年3月20日,州統戰部的官員王華又與他的上級滕萬翠(現已雙規)相互勾結,對我進行報復謀害,他們又把文革時節的冤假錯案黑材料,又向上級部門匯報,意圖拒絕落實《州革發(1979)第122 號文件》。

他們至今仍然不給落實文件,因打死我兒的是鍾以魁指使的,如果落實了122號文件,他們的官職難以保住,因此他們不顧一切維護他們錯誤的路線至到如今。

三、在革命戰爭中,我系一名起義人員,建國功臣,可我現在無家可歸流落失所。我懇切要求早日落實黨的政策,我相信黨和政府不會聽任一些人對我的殘害得逞的。

要求:

1、根據中央文件的冤假錯案文件規定,責令製造,而維持冤案的吉首電業局落實本人的離休待遇及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
2、賠償我兒被活活打死的人命損失。
3、認真查處給我製造冤案,並繼續追究至今的被告人及相關部門的違法罪項。

控告人:陽興代(歐陽興岱)
200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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