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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桂芬:女兒高萍被北京崇文區公安局長圖財害命

我女兒被無故害死派出所簡要事實,希望各位正義感的記者,或有正義感的同志,幫幫我,為我女兒伸冤。

我女兒是一個遵紀守法的公民,沒有任何錯誤,因1998年2月23日去請王志強的還款,被派出所非法拘禁,然後不到一小時給他們活活打死。在裡頭死亡以後,他還不讓人看人。完了,第二天,偽造我們家屬簽字,背著我們家屬偷偷解剖屍體。後來要跟我們私了,我們不跟他們私了,所以這個案子至今十年得不到解決。

案發以後,派出所所長李新和勾結社會的黑勢力她的哥們王氏三兄弟,他們製造假案,圖財害命,將我女兒致死。

王氏兄弟搞了一項名義騙了我們股市的十三多萬錢,後來我女兒感到被騙,找他們要錢的時候,他們以還錢的名義給我女兒約到豐台區芳莊小區阿福仔酒樓門口。然後跟派出所長勾結,引我女兒讓我女兒到芳莊去取錢,所長在我女兒取錢的時候故意敲詐。然後所長派人給抓進派出所,脫了衣物,搜了身了,不到一小時她們就給活活毒死了。

這條人命案十年得不到解決,案發以後這個所長是弄需作假,欺上瞞下,這些事實都在這兒,你可以一樣一樣看。他們所做的假的,所做的偽證都在這。直到他們案發以後,應該報檢查院,他們沒有報,就私自處理這件事。直到一年後,我到檢察機關去告狀,檢查機關不受理,我抱住檢察長的大腿,跪在地給他哀求。直到公安局自己查了一年半以後,他們把那些做假的東西做好以後,才進行調查。

結果在這過程當中,檢察院就製造偽證,為了袒護,編造多次偽證造,這些都有事實。在案件沒有偵破的情況下,在我女兒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檢查院又污陷我女兒自殺。因為我女兒就死在派出所的辦公裡,死在看管的警察室裡。他說我女兒吃一包耗子藥死的,後來又說我女兒喝DDT死的。那我就問他們:「不管是耗子藥還是DDT,我女兒是在被你脫了衣服、搜了身,關在會議室,銬在會議室由警察看著。這些毒藥事哪來的?那警察為什麼看著他喝毒藥不管?喝多了瓶子哪去了?」檢察機關說找不到破不了案,所以他們就認定你女兒自殺。

按照規定它應該認定自殺後移送法院,通過法院質證以後,自殺還是他殺才能確定,但是他不移交法院檢查院,也不通過家屬質證,他就斷然下結論,我女兒在派出所裡自殺,同時不給我法律手續。

我現在到檢查院告狀,在最高人民法院接待室門口呆了四年多,他一次也不接待我,置之不理。

我舉著這個牌子到最高人民法院去過,我就爭人權,要公道,我就上他們門口去,同樣置之不理,這個檢查院。

我女兒死了以後,我們大概是二十二天,看著我女兒的屍體。看著我女兒屍體的時候,是我所在單位北人集團的領導派的公衛主席,給我看著我女兒屍體。我女兒的屍體當時就是這種情況:眼睛鮮紅的,手指沾滿黑泥,鼻子一快像煙熏過似的黃斑,右手腕有三個針。

眼根據法醫學驗證,如果我女兒是喝DDT死的,她應該是嘴唇、顏面這些地方青紫,實際上我女兒的屍體都沒有這個反應。她的嘴唇是白的,身上皮膚都是略深紅色,只是臉紅的,血管是鮮紅,就這個問題。我要求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依據法醫學的科學給我做出解釋。他們至今十年了,他們迴避,始終不回答這個問題。

法律也有規定,作為鑑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第一查證屬實了才能做出這樣的根據。可是作為立案的檢查機關,他對於這個鑑定根本不審查,我們要審查結果,他一個字都沒有。後來我拿出這些東西,因為法醫說從我女兒的胃容內中檢查出0.7克/毫升個敵敵畏。按照正常的胃內容,我根據法醫學的鑑定專家說:「正常人的胃內容,如果不洗胃,就是說餓著肚子的胃,最低也有1000毫升,吃飽了也不能超過3000豪升。」所以我按最低1000豪升去給他對比,那我女兒的胃內容裡就檢查出700多個敵敵畏。還不按這個3000豪升,就按最低豪升算,有700個敵敵畏。

現在這兩個瓶子,我做個試驗這個瓶子代表這個胃內容,每一豪升擴大到100倍。這一罐是100豪升的胃內容,那就是100豪升的胃內容要有70個敵敵畏,也就是70克在裡面,也就是說她的胃內容裡面敵敵畏佔胃內容的2/3。如果估計她是喝DDT自殺的,她身體上為什麼沒有DDT中毒的反應?所以我要求檢察機關必須要給我做出合理的科學解釋。他們至今迴避不答。

我信任中國政府,但是我因為替女兒伸冤,我由黑髮變成白髮。向政府伸冤十年了,政府為什麼不幫幫我?我不明白。再有,我們中國是法治國家,我女兒被害死,被派出所非法使用權力十年多了,為什麼得不到中國法律的保護?那我就不明白了,中國是人權大還是法大?從我女兒的案子來說,我沒有人權。從我女兒的案子來說,我想不到一個法治國家,為什麼我得不到法律保護公民,免於受到傷害。我不懂有理沒處伸,有理沒處講,我只能寫這些東西,要不然我就憋死了!

我所說的什麼情況,這個絕對是實事求是,絕對沒有半句瞎話,我也沒有半句給它擴大。按法律程序,我這是檢查立案調查的,檢查院調查案件在沒有偵破的情況下,在我女兒沒有任何自殺證據的情況下,憑什麼說我女兒在派出所服DDT自殺?你這麼做就違反了國家法律規定。你要認定我女兒自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必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你不具備的,你憑什麼說我女兒自殺?你要說我女兒服毒自殺,那就侵害我女兒的公民權,你也違反了國家的法令規定,你是執法犯法。我要求撤銷這個裁定,恢復我女兒的名譽。

再有,我也向世界各位記者呼籲,向聯合國人權呼籲,我向他們喊冤。也請他們幫幫我,為我這告我十年狀的老太太,我沒有辦法,現在我走投無路,我現在上檢查院告,上人大告,上哪告都不管,都把我推到一邊置之不理。

如果說我對這個案子瞎糊塗解決,那我沒輒了,我只能豁出老命去了,我也要為我女兒討個公道!

國家有沒有法律尊嚴?有法律尊嚴,我就要討一個法律尊嚴。

同時她還留了一個孩子,就是孤兒。每個月三百塊的地保,我們要怎麼活啊?我們向政府再要點錢,這不行那不行。這個孤兒,她媽媽從七歲就被派出所害死,沒有媽媽,一個可憐的孤兒。人家說:「有媽的孩子是個寶,沒媽的孩子像根草」,這就是孤零零的小草,但是我不想讓小孩知道這麼多。對幼小生命,我不願意在她精神上滋長對公安和政府有看法,所以我不讓孩子介入。雖然我有這種良好的想法,維護國家榮譽的想法。

我這麼到處告狀走了幾萬里路,將近快十一年了,他們那甭管是打我,我受盡各種煎熬。兩次想拘留,我由於我有病所以沒拘留。我不明白你們這些做法是維護黨的人民的利益?你是維護壞蛋的利益,維護腐敗的利益。你作為北京市政府,你有沒有人權?我說你有人權,但是我現在的生存權力被非法剝奪了,你不管我?怎麼說你北京市政府為人民謀利益,為上訪解決問題?我十年上訪到現在不給我解決。你說話不兌現啊,我們一次一次挨騙,一次一次挨矇。

她是一個很好的遵紀守法的公民,就無辜被剝奪生存權力,我們實在太冤了,比竇兒冤還冤!

再有,她還有一個孤兒,七歲孩子就沒了母親就沒了媽媽。孩子整天夜裡哭著找媽媽,現在都十年多了,孩子只能說由我和姥爺撫養。我一天三塊錢退休費,我還有病每月工作才八百塊,她姥爺也一千多塊退休費,他調病還得幾百塊錢。我還要養這個孩子,所以致使老頭七十多歲了還在外頭打工,只能慢慢撫養孩子。

我們還在受煎熬,我告狀十年,我受了很多煎熬,不管是風裡雨裡,吃好多苦。吃不上飯,買個窩頭,甚至就餓著肚子。但是這個孩子怎麼辦呢?非常可憐的,孤兒自小蒙著棉被偷哭,找媽找不到了,沒辦法,只能同志們朋友們多幫助,我們才能日子過下來。

後來政府給了三百塊錢地保費,這三百塊錢能幹什麼呢?社會這東西貴,還不夠孩子上學中午一頓飯呢,這三百塊錢就沒了。再加上學習,怎麼吃飯呢?

因為孩子大了,花得也多了。

我們現在就不明白,有困難找政府,你這個政府救一個孤兒怎麼就沒有這筆錢呢?那我們要怎麼活呢?所以造成孩子現在都不愛說話,特別自閉。尤其學校一開家長會,要求家長去,她就會非常難過。制止孩子不准入團,都造成孩子思想負擔,不敢動,不敢申請,老躲在一個角落裡。

說實在的我們活得很艱苦,把孩子拉拔大,我們得活著,孩子得長大成人。所以我就向世界各國的記者呼籲,向聯合國呼籲,包括人權委員會呼籲,請您幫幫我幫我女兒伸冤,也幫我把孩子培養成人。

你們哪個當官的家裡有兒有女的,也有上學的,你們的孩子上學一個月多少錢?我們的孩子三百塊錢能活著嗎?你可以對比,你可以換位思考。我們這一個孤兒,她媽奪走了,她親身母親是派出所奪走了。她母親遇到這麼大困難,你們政府又怎麼對待我們的?就是世界各國的媒體和聯合國人權組織,如果您熱心幫助我,也想給我解決困難,也想為我伸冤的,請撥打我的電話:13520****** 李桂芬。

還有向世界各國的法醫進行求助。我女兒被害在派出所整整十年多了,我女兒的遺體還在太平間放著。中國的法醫也做了鑑定,但是他們的法醫受有權人的控制,我認為鑑定是不公平的,因為他們鑑定隱瞞了一些事實,他們的鑑定也同時有些程序是違法的,所以我不相信他的鑑定。他的鑑定非常不公平,所以求助世界各國的法醫醫學專家對我女兒進行鑑,定幫助我了解女兒真正的死亡原因,為我女兒討回公道。

再有,我要向世界各國記者聲明,我女兒一條人命十年多來,我拿不到一紙說法。我什麼都沒有,兩手空空,那個地方都不給我,難道這公平難道?這公安局法院的檢查院的依法辦事嗎?難道他對公民的利益公、民的人權用法律保護?我們一條人命十年多了換不到一紙說法,這到底為什麼?

口頭上不能說,要文字的東西,誰都不給。

還得補充,從法醫鑑定來講,他沒有委託單位,沒有委託人,員沒有重點要求。這法醫解剖屍體以後,沒有註明屍體來源,沒有註明衣冠情況,沒有註明屍體外表是否有什麼症狀?同時我女兒身上有傷,他說沒傷。我女兒七竅出血,他說我女兒耳口鼻都沒有異物。然後我女兒的鑑定書名字不對,身長不對,這份鑑定無法證明是我女兒的。那我就要求他們給我做出解釋,檢察機關公安機關仍然置之不理,他們迴避我迴避,不答覆我的問題。至今十年多,仍然迴避不答,所以中國的法醫北京的法醫我不信任的,他是受有權人的指使,受有權人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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